李帅欣刑辩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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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死刑辩护毒品犯罪刑事自诉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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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人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帅欣刑辩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46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

基本案情:根据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8年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王甲与被告人王乙在临潼区XX路“外婆印象”吃饭时因琐事发生打架。2月18日11时许,王甲电话联系王乙要求见面说事,二人相约在临潼区XX城XX路见面,王乙以为王甲要找其打架,于是告知被告人张丙,让张丙找人帮忙打架,张丙联系被告人杨丁、马戊后让被告人丁某驾驶自家车号为陕AXXX**微型车将其送到临潼区XX城XX路,王甲到约定地点后,见到该微型车和相关人员,未见到乙本人,王甲回到临潼区XX村家中。王乙事先准备工具后驾车到达约定地点,电话联系王甲叫其到渭水二路,王甲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准备出门去打架,被告人田某到王甲家走亲戚,见状后乘王甲的汽车一同前往约定地点,到渭水二路后,王甲直接开车向王乙、张丙撞去,王乙躲开,张丙被撞倒在地,后王乙从其车拿一把“关公刀”,王丙从其车上拿了一把“工兵铲”,王乙朝王甲腰部砍了一刀后,被王甲将刀夺下,后王甲用“工兵铲”、田某拿菜刀对王乙进行殴打。打架过程中致王乙、张丙全身多处受伤,王乙所开车辆被撞部分受损。经物价鉴定:王乙车辆受损部位价格为1210元。经法医鉴定:王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张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王甲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辩护思路:

李帅欣律师在接受委托,会见被告人王乙、阅卷了解案件情况后,针对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了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1.王乙在办案民警通知下,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应减少基准刑的20%-30%。

2.王乙本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当庭认罪,应减少基准刑的10%-20%。

3.本案,王乙、张丙与王甲、田某达成赔偿及谅解协议,刑事附带民事已经解决,应减少基准刑的30%-40%。

4.本案王乙自愿认罪且自愿接受处罚,已经签收具结悔过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应从轻处罚。

5.王乙无犯罪前科,社会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希望法庭能够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6.本案王乙的受伤最为严重,已经构成轻伤,然斗殴另一方王甲及田某所受伤害没有达到轻伤,故王乙的量刑应当低于王甲的量刑,双方在量刑上应当进行区别对待。关于本案聚众斗殴是否持械的认定,检察机关在起诉书当中并没有明确认定,也没有明确进行指控。

办案经过:

李帅欣律师是在法院审判阶段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先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律师事务所公函等委托手续,而后进行阅卷,并会见被告人。因本案定性没有异议,故辩护人仅做量刑辩护,按照陕西省高原量刑指导意见,提出具体明确的减轻处罚的建议。在庭审后,与承办法官、公诉人进行了良好有效的交流沟通,为被告人争取到较为有利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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