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帅欣刑辩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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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死刑辩护毒品犯罪刑事自诉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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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故意伤害罪一案

发布者:李帅欣刑辩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49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无业。1998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4月21日因减刑刑满被释放。2017年8月11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帅欣,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某以要求被告人张某某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倪玉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帅欣、王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战峰、杨国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7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达某在西安市雁塔区南二府庄停车场因琐事发生口角,张某某手持木棍将达某左侧腰部打伤。经鉴定,达某的损伤程度应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属十级。2017年4月27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左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某要求被告人张某某赔偿损失共计242564.85元,其中医疗费36729.65元,误工费22477元,护理费10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600元,残疾赔偿金6162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58.2元,并当庭提交了部分相关票证。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认罪。张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张某某从轻处罚。关于民事部分,被告人张某某请求法庭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达某在西安市雁塔区南二府庄停车场因琐事发生口角,张某某手持木棍将达某左侧腰部打伤。经鉴定,达某的损伤程度应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属十级。2017年8月11日,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某所受物质损失为66484.65元,其中医疗费36729.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5000元,误工费18475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民事赔偿方面的相关票证等书证;被害人达某的陈述;证人刘某、司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对因其故意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达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某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本院根据其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住院病案首页、医嘱、鉴定意见、鉴定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认定;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因提交证据不充分,本院结合其伤情酌情予以认定;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其不属于物质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张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张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

二、被告人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某物质损失66484.65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达某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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