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帅欣刑辩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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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死刑辩护毒品犯罪刑事自诉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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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盗窃罪一案

发布者:李帅欣刑辩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7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1.2020年4月6日,被告人翟某洲、翟XX、贺某某、翟某某伙同翟丰某、贺某阳(均另案处理)在陕西省XX项目工地,盗走工地扣件4400余个(价值21780元)。同月30日又在上述工地盗窃扣件时被发现后逃走;

2.2020年4月8日,被告人翟某洲、翟XX、贺某某、翟某某伙同翟丰某、贺某阳(均另案处理)在陕西省XX产业基地表面处理中心PPP项目工地,盗走工地扣件约1600个(价值7760元);

3.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翟某洲、翟XX、贺某某、翟某某伙同翟丰某、贺某阳(均另案处理)在陕西省XX建筑工地,盗走工地扣件约 3400个(价值16830元);

4.2020年5月4日,被告人翟某洲、翟XX、贺某某、翟某某伙同翟丰某(另案处理)在陕西省xx项目工地,盗走工地扣件约2500个(价值12625元);

5.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翟某洲、翟XX、贺某某、贺某阳伙同翟丰某(另案处理)在陕西省XX物流工地,盗走工地扣件约1800个(价值9090元);

6.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翟某洲、翟XX、贺某某伙同翟丰某(另案处理)在陕西省XX建筑工地,盗走工地扣件约2000个(价值9900元);

7.2020年6月5日,被告人翟某某伙同翟某恩、翟某伟(均另案处理)在陕西省XX工程工地,盗走工地扣件约1500个(价值7185元);

8.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翟某某伙同翟某恩、翟某伟、翟某磊(均另案处理)在陕西省某项目建设工地,盗走工地扣件约1700个(价值8585元)。

辩护思路:

  1. 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中的扣件个数存在问题,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2. 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中,2019年4月6日这次盗窃事实仅有被害人陈述,而没有相关的扣件租赁合同、租赁发料单等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本案应以销赃价格来认定翟某某团结盗窃扣件的价值;

  3. 本案中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缺少依据,不能作为认定赃物价格的证据。因此,本案应以销赃价格来认定翟某某盗窃扣件的价值;

  4. 翟某某是否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存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该起盗窃行为;

  5. 被告人翟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6. 被告人翟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应当对其从宽处罚;

  7. 被告人翟某某多次表示愿意向受害人退赔自己的违法所得,同时愿意主动缴纳罚金,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充分予以考虑。

办案经过:

李帅欣律师、李莹珺律师是在法院审判阶段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先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律师事务所公函等委托手续,而后进行阅卷,并会见被告人。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对量刑发表辩护意见。在庭审后,与承办法官进行了沟通,虽然被告人仍然被判处三年九个月,但在一定程度上最大的维护了被告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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