郦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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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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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解除合同拿到赔偿

发布者:郦诗远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3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荣、郦诗远,被告B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涉案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已收服务费人民币12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判令被告承担自收取服务费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31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涉案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定制涉案软件,合同总价45万元,其中PC端服务费35万元,手机安卓版APP服务费5万元,手机端IOS版APP服务费5万元。合同中委托被告定制项目的功能以附件形式明确,同时还约定了服务费的支付期限及被告交付项目的期限。涉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服务费首付款15万元。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因无能力履约遂委托第三方开发涉案合同部分内容,并从原告的已付款中抽出3万元交于原告,由原告向第三方支付,但第三方因无法完成上述委托遂向原告退还了上述3万元。至涉案合同约定的涉案软件交付期,被告始终未向原告交付可使用的定制项目,致使原告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应退还已收费用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被告按约履行了涉案合同,目前因原告未提供第三方接口以及在涉案合同履行中变更需求,致使涉案软件PC端中的期货模块、个人交易模块中参数设置、银期转账子项未开发。而由于原告未对被告完成的涉案软件PC端部分进行确认,导致被告未进行涉案软件手机端安卓版APP、手机端IOS版APP的开发。2.在涉案合同履行中,因原告增加开发内容委托第三方开发,故要求被告垫付了3万元,原告关于被告无能力履约而委托第三方开发的陈述并非事实。3.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原告应向被告支付PC端已完成部分的尾款20万元,并支付服务器费用10,760元以及向第三方垫付的费用3万元。在本院2017年9月18日的庭前会议中,被告表示需就上述第三项辩称内容提起反诉,在2017年11月22日的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再就上述第三项辩称内容在本案中提起反诉。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涉案合同及付款凭证2份,被告则向本院提交了QQ聊天记录、付款凭证截图以及涉案软件开发页面。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均对对方当事人所递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涉案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定制涉案软件(三)购买服务价格。(四)购买系统付款流程。(九)需求变更。(十)双方权利和义务。(十一)违约责任。

涉案合同附件《功能列表》显示的涉案软件功能为:一、代理、会员管理(WEB)。二、在线交易平台开发,包括:商品[行情报价(合约)、合约分时图、合约K线图、合约F10、合约成交明细、合约分价表、合约多周期表];期货[行情报价(合约)、合约分时图、合约K线图、合约F10、合约成交明细、合约分价表、合约多周期表];个人交易(交易、当日委托、当日成交、持仓、条件单、查询、参数设置、银期转账、交易统计)。三、APP功能/安卓,包括:财务管理[提交出入金申请(个人资金)];记录与报表(交易记录查询、出入金历史查询、查询结算单);在线交易(只限几个品种);柜员管理。四、APP功能/IOS,包括:财务管理[提交出入金申请(个人资金)];记录与报表(交易记录查询、出入金历史查询、查询结算单);在线交易(只限几个品种);柜员管理。

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提供的涉案软件中除涉案合同附件《功能列表》中的代理、会员管理(WEB)中的基础数据(品种、合约、手续费模板、保证金模板);柜员管理(柜员管理、资费设置);财务管理[提交出入金申请(个人资金)、提交出入金申请(佣金)、交易出入金(审核)];记录与报表(出入金)功能已完成外,其余部分均未完成。被告则认为其提供的涉案软件中,除涉案合同附件《功能列表》中的在线交易平台开发中的期货[行情报价(合约)、合约分时图、合约K线图、合约F10、合约成交明细、合约分价表、合约多周期表];个人交易(参数设置、银期转账),以及手机端安卓版APP、手机端IOS版APP未开发外,其余部分均已完成。2017年12月18日,本院拟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于被告提供的涉案软件的完成情况进行比对,但因被告未到庭,故致使上述比对未进行。

本院另查明,原告在涉案诉状副本中未明确表示要解除涉案合同。2017年9月18日,原告在本院庭前会议中第一次口头提出要求解除涉案合同。

本院认为,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故原、被告应当切实按约履行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首先,虽然原、被告双方对于涉案软件完成的内容有争议,但双方均确认涉案合同附件《功能列表》中的在线交易平台开发中的期货[行情报价(合约)、合约分时图、合约K线图、合约F10、合约成交明细、合约分价表、合约多周期表];个人交易(参数设置、银期转账),以及手机端安卓版APP、手机端IOS版APP未开发,故被告显然未完全按约履行涉案合同。其次,被告虽然辩称,其未开发上述内容系原告未提供第三方接口所致,但本院认为,原告是否提供第三方接口,并不影响被告对上述内容的开发,且本案中被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亦无法证明其要求原告提供第三方接口,以便被告进行涉案软件的开发,故本院对于被告关于其未开发上述内容系原告未提供第三方接口所致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再次,被告又辩称,其未开发上述内容系原告在涉案合同履行中变更需求所致,但本院认为,(1)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上述未开发内容的具体需求及其实现方式,因此仅凭被告提供的涉案软件开发页面,尚无法得出原告确实变更了上述未开发内容需求的结论;(2)根据涉案合同关于“在需求确认后,若甲、乙任一方提出需求变更请求,应采用约定的书面形式进行确认,所有需求变更须经双方同意方可生效”的约定,双方本应就需求变更达成书面一致后,该需求变更才生效,但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曾以书面的形式就涉案软件的需求变更达成了一致;(3)即使确如被告所言,原告就上述未开发内容提出需求变更,但根据涉案合同“在双方未就需求变更达成一致之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义务”的约定,在双方未就需求变更达成一致前,被告仍应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定制内容,故被告未就上述内容进行开发,显然与涉案合同约定不符。综上,本院对于被告关于其未开发上述内容系原告在涉案合同履行中变更需求所致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最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现被告未按约开发涉案合同约定的《功能列表》中的在线交易平台中的期货[行情报价(合约)、合约分时图、合约K线图、合约F10、合约成交明细、合约分价表、合约多周期表];个人交易(参数设置、银期转账),以及手机端安卓版APP、手机端IOS版APP等开发内容,而涉案软件属于投资管理平台软件,期货交易管理作为投资管理中的主要部分未能完成,显然致使原告建设投资管理平台的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据此向本院提出解除涉案合同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鉴于原告未在诉状副本中明确解除涉案合同,而是在2017年9月18日的本院庭前会议中第一次口头提出解除涉案合同,故被告系在2017年9月18日收到涉案合同的解除通知,因此,本院确认涉案合同于2017年9月18日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鉴于被告未按约开发涉案合同约定的开发内容,故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合同款12万元。被告并应向原告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考虑到被告收取原告款项后占用了原告的资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占用其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依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当以12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签订的涉案合同于2017年9月18日解除;

二、被告B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A公司人民币120,000元;

三、被告B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公司自2015年9月2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27日止的利息损失人民币13,454元,以及以人民币1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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