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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柯XX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恒升团队2022年06月07日 1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柯XX向谢XX购买装修板材。2020年7月21日,谢XX发微信给柯XX,其内容为:“柯总你看下账单你这么多钱而且这么久了,你多少也帮我想下办法付一些,我已经支撑不住了,生存真的都成问题了”,并通过微信发一份欠款清单给柯XX,该欠款清单载明:柯总欠清单①XX酒店维修款¥5300元(2014年)②XX投资公司¥2335元(2014年)③XX套房¥3100元(2014年)④XX美容院¥23752元(2014年)⑤XX走廊¥5567元(2014-2015)⑥XX售楼部¥117165元(2015年)⑦XX做走廊798平×50元=39900元楼梯8个500元(付16000+我代付2000元)¥22400元⑧2017年11月借8000元还信用卡⑨2019年借8700元还信用卡以上共计196319元另外XX食品城合计¥135800元(未处理)。2020年8月13日,谢XX发微信给柯XX,其内容为:“有没有想办法安排一点给我”;柯XX微信回复谢XX,其内容为:“好的明天安排”。嗣后经谢XX催讨无果。为此,谢XX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上述事实有谢X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加以证实。柯XX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谢XX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谢XX与柯XX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为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柯XX欠谢XX货款数额为196319元-8000元-8700元+135800元=315419元,经谢XX催讨后没有偿还欠款,柯XX应当清偿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故谢XX请求柯XX偿还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柯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柯XX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谢XX货款315419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1元,减半收取计3015.5元,由柯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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