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结合开封地区首例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和本地司法实践,为您解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司法实践与辩护策略。
正文: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其立法本意在于构建全流程、全方位的药品安全刑法保护体系,将监管提前至药品的研发、注册等环节,与传统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形成互补。
本地首例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回顾
2024年12月份,孙某通过微信向其上线张某购买50支"Ex-Tox"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后孙某明知自己购买的"Ex-Tox"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系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注射剂药品,仍向他人进行销售注射,违法所得5550元。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中,发现了孙某的违法线索,将该线索移交给杞县公安局。2025年7月30日,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12月15日,杞县法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孙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辩护策略
00001. 主观明知的认定 妨害药品管理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即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而进行生产、销售、使用。在司法实践中,主观明知的认定是难点问题。根据开封地区的司法实践,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证明主观明知:
· 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
· 证人证言;
· 购买、销售记录;
· 检验报告等。
00002. 违法所得的计算 违法所得是妨害药品管理罪的量刑情节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违法所得是指实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的计算应扣除成本等合理费用。
0000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开封地区的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在孙某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在后续的办案时间安排上给予便利,并在其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依法启动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00004. 缓刑的适用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在孙某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中,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对其适用缓刑。
结尾:我是开封薛东林律师,专注刑事辩护18年,成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千起。如果您或家人涉及妨害药品管理罪等刑事案件,欢迎随时咨询我。
薛东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