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结合开封地区合同诈骗与民事经济纠纷的司法实践,为您解析如何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经济纠纷。
正文: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与民事经济纠纷的区分一直是难点问题。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民事经济纠纷则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根据开封地区的司法实践,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经济纠纷的关键在于以下几点: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虚构主体;
冒用他人名义;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是否采用了欺骗手段 欺骗手段是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欺骗手段包括:
·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是否造成了被害人的损失 合同诈骗罪的成立要求造成被害人的损失,且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结尾:我是开封薛东林律师,专注合同纠纷18年,成功办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超百起。如果您涉及合同诈骗与民事经济纠纷的区分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
薛东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