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016年4月,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将位于河北省邢台市某小区地下一层出卖给我进行居住。之后只要到下雨天气,房屋就会进水导致不能正常居住,期间找过开发商两次也没给解决,我该怎么办?可以要求退房么?
■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因此,如果只是轻微的漏雨,且经过修复可以正常居住使用的,李某不可以据此来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进行修复,或李某委托他人修复且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如果房子漏雨比较严重,开发商拒绝修复且买受人委托他人修复后仍然漏雨,买受人即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