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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证据有哪些?

发布者:马光宇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 |670人看过举报


(一)从盗窃罪的证明对象入手,可以从盗窃罪的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情节证据等层面确立证据标准。

  1、主体证据。应包括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行为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在具体时间、地点及位置被盗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陈述。

  3、结果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失窃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窃得物品的供述,证人关于财物被盗的证言,有关部门关于财物被盗的证明等。

  4、主观证据。应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承认盗窃犯罪事实的供述等。

  5、情节证据。定罪情节证据应当包括价格鉴定、物品发票等证据。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的成立条件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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