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6日土耳其发生两次7.8级地震,震感遍及亚欧非多洲。截止发文之日,两次强震已造成超6200座建筑倒塌。地震、洪灾、泥石流等都是我们常见的自然灾害。这些自然灾害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那么作为购房人最担心的问题就是,按揭贷款买的房子,房子都不在了,贷款还需要还吗?
威迪高海云律师为您具体解析:
第一种情况:该商品房尚未交付入驻也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
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可以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及要求解除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合同解除后,买受人可以不用还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房屋在交付使用前,毁损、灭失的风险是由出卖人承担的,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可以以房屋毁损灭失不能交付为由提出解除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请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解除的,贷款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应当被解除,此时,出卖人负有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购房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情况:商品房已经交付使用且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没有特殊情况,房屋按揭贷款还是需要还的,并且如果没有得到银行延缓还贷的缓冲期,造成了逾期还可能会涉及到违约金。当然,具体也需要看中国银监会以及政府是否会根据重大自然灾害情况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银行支付款项至指定账户,即视为出借款项义务完成,借贷关系成立。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不过,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二)……(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如果发生了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这种情况下,如果符合认定呆账情况,贷款人也无需再偿还贷款。
灾害无情人有情,洪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造成房子倒塌,银行或许也会从人性化的角度允许房屋买受人暂时停止还款,房贷延期时间,不纳入个人征信。
综上,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的房子倒塌,需要区别房屋是否已经交付。已经交付的房屋,如果没有国家针对性的免除贷款政策,房贷还是要按期归还的,若真的出现了比较大的自然灾害,国家还是有可能出台像汶川地震时统一政策把贷款作为呆账处理,当然,任何政策都需要具体发生时的金融政策进行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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