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王某在湖南永州承包工程,春节临近,乘大客车回家过年。一日深夜途经重庆境内高速公路段,不料车外飞来一块木头击穿挡风玻璃,坐于副驾驶位上的王某被击中头面部当场死亡。经高速公路执法部门调查,无法查清该木头的来源。元凶不明,受害人家属索赔无果,求助律师支援。
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张云霁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认为,本案由于致害人不明,运输公司无过错,不能打侵权官司,而只能选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起诉才有把握。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有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和被告住所地三地法院。经多方权衡,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最终选择了最具优势的运输始发地的永州法院起诉。在立案后,被告运输公司、保险公司、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先后提出管辖异议,意在拖延时间,但均被法院驳回。永州法院认为,本案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受害人王某在湖南高速公路服务区购票上车,乘坐运输公司的大客车,与运输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则运输公司应将王某安全送到目的地。但是在运输过程中,王某被车外飞来的一块木头击中头面部当场死亡。被告运输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的死亡系其重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也没有证据证明高速公路存在管理、维护不善,故对王某的死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运办理公司在保险公司购买了道路客动人保险,每座人身赔偿限额为50万元,并在保险期内,因此运输公司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运输公司赔偿。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50万元;运输公司赔偿原告方62000元;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