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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兄弟两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520人看过


近日,一条消息迅速在某村传播:不孝顺老母亲的杨某军、杨某海弟兄俩犯遗弃罪被依法判刑。一石激起千层浪,村民纷纷议论:“原来不孝顺也会判刑蹲班房啊?”

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今年66岁的农妇李某某生前家住某村,她和丈夫含辛茹苦将两个儿子杨某军、杨某海拉扯大,并盖好房子娶上媳妇。丈夫去世后,李某某还负担着二儿子杨某军结婚的欠账。让人寒心的是,正值壮年的杨某军、杨某海互相攀比,长期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遗弃母亲。2010年左右,李某某查出得了糖尿病,从那以后住院治疗了三四次,摔倒骨折了三回。其间花了六七千医疗费都是杨某海支付的,其一直想让二弟平摊这些钱,杨某军也答应,可就是不给。后来因为承包地问题,杨某军和母亲闹了点矛盾,二儿媳妇还砸了李某某家。之后,杨某军一家外出打工,几年没有回家。此后弟兄俩对母亲一直不管不问,李某某拖着病体依靠农村低保苦度风烛残年。今年4月初,李某某出现糖尿病并发症,病情严重,村干部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需要截肢并住院治疗。因李某某本人无经济收入且无生活自理能力,村干部多次联系在外地打工的杨某军和杨某海,向他们告知李某某的病情,催促弟兄俩回家给母亲治病。可弟兄俩在知道母亲病情后都怕花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今年427日,李某某因无人照料导致病情恶化,在自己居住的老年房内孤独去世。当天,村干部向派出所报案。429日,弟兄俩因涉嫌犯遗弃罪被刑事拘留。511日,杨某军被逮捕,杨某海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某军、杨某海对无经济来源且患病的母亲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导致其未能及时就医去世,情节恶劣,二人的行为均构成遗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法庭上,被告人杨某军、杨某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遗弃母亲的行为非常后悔,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法院依法对杨某军、杨某海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杨某军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杨某海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人认罪服判,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犯罪主体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的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置孝老敬亲的中华传统美德而不顾,遗弃病情严重急需救治的母亲,情节恶劣,应予以坚决打击,依法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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