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日,郑某某、雷某以及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雷某向郑某某借款20万元,雷某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7月3日,郑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雷某支付了借款20万元。随后,雷某向郑某某提供了其与刘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因雷某未按期还款,郑某某诉至法院,主张其对雷某和刘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因讼争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未设立,故对郑某某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中,以物权法规定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的,应当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依法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设立,出借人对担保财产或财产权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律师说法
房屋等不动产设定抵押必须到房管局等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即便签订了抵押合同并约定抵押事宜,优先受偿权等事宜,抵押合同经双方签订确定生效,但是抵押权并不因抵押合同有效而成立,必须另行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无法保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也无法对方其他债权人。债权人想要实现债权,可能风险较高,困难较大。
因此律师再次提醒各位:房产等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到房管局或者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办理。不要怕麻烦或过于信任对方而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