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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因虐待孩子要求变更,法院同意

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323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02年结婚,2004年6月13日生一男孩王甲,后双方于2007年协议离婚,约定王甲由王某抚养。2010年9月,王某与王乙另行组成家庭,王甲随父及王乙共同生活期间,受到继母王乙体罚、饥饿、精神虐待。2011年11月,张某探视过程中,发现孩子身体存有受伤情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王甲身体存有十几处伤,已构成轻微伤。2011年11月21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用。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针对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案中,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后,虽协议约定婚生子王甲由王某抚养,但在其抚养过程中,根据张某方举证以及涉案未成年人王甲当庭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能够证明自2010年起与其共同生活人员对其存有体罚、饥饿、精神虐待等情形,对其今后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其抚养关系应当予以变更,并依法由王某支付抚养费用。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离婚是自由的,但孩子是无辜的。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一个永远都无法改变的事实。父母双方再婚时,均要客观的、现实的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和感情,均应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这样,孩子的幸福才不会因为父母的分离而削减。

(四)律师说法

要求变更抚养权需要符合条件,如年满十周岁左右的孩子自愿表示更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如父母双方均一致同意变更或者发生特殊情况如本案中虐待等相关情形,导致若是继续抚养孩子可能不利等,如存在家暴、遗弃等行为等情形,法院一般在符合相应条件下才同意变更抚养权,否则一般是很难变更的,总结来说“抚养权不是你想变就能变更的”,比如本案中的情形,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虐待等事实,才有变更的可能性,因此建议大家落实相关证据,若有必要可以及时咨询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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