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建议
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系一人公司,且全额出资,且公司股东可能会认为我作为股东已经全部出资,此后不管公司出了什么事情,需要承担债务都是公司自行承担,不需要股东再承担责任了。这个观点事实上是错误的,尤其针对一人公司而言,一人公司的股东是需要证明其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存在混同的前提下才能够不承担责任,否则很有可能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缺乏监管,股东很有可能将公司赚到的钱中饱私囊,据为己有,这就可能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确定,一人公司的股东需要举证证明其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存在混同。那么一人公司股东如何证明呢?什么情况下能够说明确实不混同呢?
一人公司要有独立的财务支付、账本、原始凭证、银行流水等材料。其次一人公司要每年委托相应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公司资产进行审计,并可以对于股东与公司的资产是否混同进行单项的项目进行审计评估。
目前我国该类诉讼中大部分股东均因无法证明资产不存在混同,与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比例高达90%,远远超过欧美等国家,这也是因为很多公司对此并不在意,法制意识淡薄导致的,最终才让股东为公司的全部债务买单。
因此律师建议各大企业,对于公司的财产账册等设定制度并保障公司的财产独立,每年按照规定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设立或者变更公司时及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若有必要可以及时咨询律师处理该类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