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基本案情】
刘成某、纪某某系夫妻,未生育子女,刘某萍系二人养女,刘某林系二人侄子,自小过继给两人。涉案房屋系两人夫妻共同财产,由刘某林占有和使用。刘成某、纪某某于2004年7月立遗嘱,将涉案房屋留给侄子刘某林,二老平时生活皆由侄子照料。刘成某于2005年5月去世。2008年4月,纪某某立遗嘱,废除上一份遗嘱,将涉案房屋留给养女刘某萍,纪某某于2012年4月去世。刘某萍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08年4月遗嘱有效,房屋归其所有。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萍、刘某林均系二人养子女,二份遗嘱均有效,纪某某后一份遗嘱与前一份遗嘱相抵触部分,以后一份为准。判决刘某萍、刘某林各享有涉案房屋的1/2份额。刘某林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调解过程中,双方回忆起小时候在涉案房屋中一起成长、与老人共享天伦之乐的诸多场景,兄妹潸然泪下,均坦言因为一处房屋丢掉了亲情和幸福不值得,兄妹抛弃前嫌、和好如初。
【法官点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不要让金钱、利益成为割断亲情的绳索,希望通过法院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让许许多多原本破碎疏离的亲情关系能够得以重新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