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增洁律师

  • 执业资质:1370220**********

  • 执业机构: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代理合同的典型判例二

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4078人看过


五.如受托人已按约定完成所托事项,即便委托人未达到预期目的受托人仍有权获得约定报酬

 

【案例】

时代集团公司与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报酬的,只要受托人完成约定事项,委托人即使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也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本案中,根据相关合同约定,使标的公司符合被收购条件是受托人的合同义务,收购标的公司的股份系委托人的合同义务,故对于委托人尚未成功收购目标股份,受托人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各方也未约定报酬的支付和使用应以成功收购目标股份为条件,即本案委托合同的解除系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所致,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有关“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之规定,本案委托合同虽已解除,委托人仍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虽然委托人未实际收购成功目标股份可能导致受托人使用报酬所产生的成果被他人享有,因受托人系受托完成相关辜务,且委托人未及时终止与受托人的委托关系,对履行委托事务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委托代理合同中代理费用的主张基础

 

【案例】

上海精稳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宁夏国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受托人主张代理费用的,应当结合委托代理合同的内容以及受托人履行受托义务的情况进行判断。受托人未全面、正确履行受托义务的,其主张全部代理费用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七.诉讼因当事人申请撤诉而并未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可判令委托人向代理人支付部分费用

 

【案例】

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与凯棣基国际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34号民事裁定书)

 

.委托合同提前解除后,委托人应支付受托人已完成的部分委托事项报酬

 

【案例】

民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一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

 

【法理提示】

在完成部分委托事项、委托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况下,报酬的数额可根据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完成所付出劳动的效果,按照受托人已完成的委托事务部分与委托事务整体的比例确定。

 

九.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与损害赔偿

 

【案例1

上诉人重庆超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港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杜永安和原审第三人重庆万里行百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当事人之间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后,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都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但同时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转交委托人。

 

【案例2

上诉人东莞市恒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厚华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富成石材有限公司、中山市恒富物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收购股权合同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受托人受托收购股权,在该股权并非依法当然应当过户给委托人的情形下,受托人解除委托合同未将股权转让给委托人具有客观理由,不应赔偿该股款差价款损失。

 

十.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诉讼委托代理协议后对受托人就完成受托任务部分酌情给付报酬

 

【案例】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与濮阳市丰硕物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97号民事裁定书)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