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增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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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房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遇到一方因为房价上涨或下跌,不想卖了或者不想买了,意图违约,这种情况下法院

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9日|分类:房产纠纷 |332人看过


这个问题有很多当事人都曾咨询过我,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也是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问题。下面我为大家详细解答一下。

房屋差价是否支持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是很有争议的,部分法院认为根据全面履行合同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认为合同一旦签订生效,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能随意违约,且不能让违约方因违约行为而获利,加之保护守约方的原则等层面考虑,认定支持房屋差价,比如北京、天津、广东等地区的法院均有类似判例。

但目前就青岛地区而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房屋差价部分是否支持并没有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对于是否支持房屋差价需要根据案情具体分析慎重处理。比如说,若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因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主张房屋差价,并对于房屋差价如何计算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因在私法领域,法律尊重意思自治,尊重双方的合同约定,法院支持房屋差价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房屋差价以及房屋差价的计算方式标准,仅约定违约金或者定金,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支持房屋差价呢?这种情况下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房屋差价是有困难的,目前青岛大部分法院对于该类情形是否支持房屋差价是非常慎重的,除非守约方能够明确证明违约方属于明显恶意违约,否则大部分法院系按照违约金条款支持守约方的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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