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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认购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区别

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18年10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353人看过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购房认购协议的约定处理。购房认购协议不等于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认购协议的目的是约定双方日后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认购协议为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做准备。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购房认购协议并不是完全与房屋买卖合同没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购房认购协议会转化为房屋买卖合同,此时,认购协议就等于买卖合同了。

  一、认购合同与购房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般情况下,购房认购协议不等于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认购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

  购房认购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协议,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最终达到签约。认购协议中一般确认认购人打算购买的商品房的位置、朝向、楼层、房价及签订房屋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认购人在购房前作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保证,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订金或者定金。

  房屋买卖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买卖合同也是确定不动产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和确定业主人的重要依据。

  购房认购协议的目的是约定双方日后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认购协议是为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做准备。但认购协议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

  二、购房认购协议同什么情况下等于房屋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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