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这么一种情况,开发商虽然一直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是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备案,这时候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合理合法?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为有效合同,理由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相关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维持安全稳定的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及督促开发商合理合法建设商品房。因此房屋虽一直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备案,这时买受人的权益基本上不存在风险,认定合同有效能够更好的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若认定无效,无疑有失法律的公正。
二、有利于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法治理念,也有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买受人作为购买房产一方,对于该房屋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一定的审查义务,但是该办理义务仍然属于开发商,若开发商无法办理或拒不办理,可能会导致买受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毕竟房产开发时间期限较长,买受人购买时房屋价款与起诉时价款相差巨大,若是认定无效,无疑增加了开发商违约的可能性,且无法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与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不相符。
因此综上,笔者认为,法院在认定该类合同效力时,不能机械的适用法律条文,应对该条文做出限缩解释,从立法角度、合同履行程度等现实层面综合考虑,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保护相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