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开发商为了及时回笼资金,经常在房屋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时将房屋对外出卖,一旦房价上涨,即便可以办理预售许可证,也拖延办理或者故意不办理,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若是发生以上情形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若是因开发商原因导致延误买房的时机,房价上涨,也是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支持部分房屋上涨差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遇上以上事宜的买受人,建议及时咨询律师,以便将来争取最大的权益,降低购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