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增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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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之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2日|分类:工程建筑 |1454人看过


基本案情

原告接受被告某公司(以下简称笔者代理公司)的雇佣,在笔者代理公司处从事水产养殖事宜,工作地点系养殖大棚内,涉案养殖大棚系笔者代理公司租赁被告刘某一,刘某一系所有权人。2021429日,因风力达到11级,涉案大棚倒塌,导致原告刘某霞受伤。受伤后,笔者代理公司垫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后因伤残赔付等项目原告起诉笔者代理公司至法院。

 案件争议焦点

焦点一、本案的案由适用

本案中作为原告,存在案由选择适用问题,原告可以以雇佣关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雇主某公司,也可以以特殊侵权,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起诉涉案大棚建设单位及所有人即被告刘某一。

本案中原告选择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笔者代理公司要求承担雇主责任,在开庭前,经笔者与原告、法庭充分沟通,原告同意当庭变更案由为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追加被告刘某一,并据此要求笔者代理公司及被告刘某一承担本案的连带赔偿责任。案由的变更也是本案最终笔者代理公司未承担责任的关键,若本案按照雇佣纠纷处理,笔者代理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虽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所有权方被告刘某一追偿,但其举证责任分配及公司名誉方面影响也较大。

关于本案案由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五、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应当注意的问题1.在案由横向体系上应当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适用个案案由。确定个案案由时,应当优先适用第四级案由,没有对应的第四级案由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这样处理,有利于更准确地反映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利于促进分类管理科学化和提高司法统计准确性。具体在本案中,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系第四级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系第三级案由,适用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更符合法律精神和理念,但法律也尊重原告意思,本案最终案由变更系经原告同意,若原告不同意变更,本案极有可能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

焦点二、不可抗力能否免责?

本案中,被告刘某一主张系不可抗力,但法院根据当时的天气状况以及实际倒塌情况,认定并非不可抗力。但在本案中笔者考虑是另外一个问题,不可抗力能否构成本案的免责事由?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笔者认为,适用不可抗力需慎重,理应排除其他可能性,如在本案中被告刘某一举证证明质量无缺陷方能达到适用不可抗力的前提,若未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证明质量无缺陷的情况下,是不能直接适用不可抗力的。

另外即便是不可抗力,能否免责呢?笔者对比了《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笔者倾向于在特殊侵权案件中,免责事由基本上均在每一项具体法条中明确规定,而在特殊侵权案件中,不可抗力条款更多的是平衡各方利益,而非免除责任,如在本案中即便系不可抗力,也应当按照公正原则分担责任,而非免除责任由受伤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焦点三、举证责任的承担与分配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笔者代理公司系涉案养殖大棚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刘某一存在过错,因笔者代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一审法院判决笔者代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将法定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刘某一,这也是本案改判被告刘某一承担责任的关键。该点的举证责任因法条规定明确具体,因此笔者不再赘述。

焦点四、是否构成多种原因导致一种结果的侵权?

首先,在本案由下第二款,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需要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法庭认为笔者代理公司系管理人和使用人,但是因倒塌系大风导致,并非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导致,无过错故无责任,这点较为明确,笔者也不再赘述。

其次也是本案中关键的争议焦点,是否是多因一果?

事发时,刘某霞未撤离养殖大棚被砸倒而受伤,笔者代理公司未安排撤离是否也构成侵权?这个需回溯到事发当天,事发当日的天气预报系3-4级微风,事发当日下午两点左右,政府发布雷电预警,有8—9级阵风,下午三点突发大风,风力达到11级,原告刘某霞正在涉案养殖大棚内。

笔者查询了解相关风力等级及2021年所在地区的风力情况,大风预警分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蓝色预警是最低级别的风力预警,当日预警的8—9级阵风系属于大风蓝色预警的范畴,而2021年所在地区大风蓝色预警系99次,黄色预警35次,笔者认为按照气象局提供的材料说明蓝色预警在沿海地带属于常发风力,几乎三五天发生数次,作为从事海边水产养殖的工厂而言,为保障顺利生产,会在建设养殖车间时因地制宜,建造能够抵挡一定风力的养殖车间,以保证顺利生产,若大风蓝色预警就需撤离厂房,就意味着生产养殖事宜需要随时停工,甚至多则停工数日,根本无法保障养殖品存活,也无法进行生产,公司是无法运转的。对于海边水产养殖业而言,需因地制宜,大风蓝色预警并不属于应当撤离的情形。

最关键的是,当日预警的8--9级阵风是否会引起倒塌?阵风89级引起倒塌超出人的认知和常识,笔者认为超出人的预期而承担过错或责任于法无据,8-9级风引起倒塌是上诉人无法预判的,且突发大风事,对于一般人而言有理由相信涉案养殖大棚作为一个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构筑物,可以紧急避险,整个过程中,上诉人未对损害的扩大存在过错,上诉人也无其他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笔者意见,认为笔者代理公司即上诉人确实不可能预判8—9级阵风会倒塌,且突发大风在构筑物内紧急避险属于人之常情,进而判定笔者代理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责任。

结语

最后笔者想到一般侵权的前提,首先是行为的违法性,本案由下系特殊侵权,需按照法定条件确定责任承担,但若本案由之外的其他外因却属于一般侵权的范畴,最终还是回归到一般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甚至是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回归法律的本真规定确定是否承担责任。本案虽经历波折,但最终能够胜诉,也离不开原告同意变更案由的配合,原告的案由选择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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