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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某诉某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相某胜诉

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84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二、案情

20117227时许,郑某驾驶小轿车沿青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陈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载孙某、周某等五人)对行相撞,后失控后又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陈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失控后又与魏某、薛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陈某、孙某等十人各有不同程度的损伤,车辆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害。经交警出具认定书认定,郑某和陈某具有同等责任,孙某等八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查,陈某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相某,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70000元,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10000元,事故发生后,相某为车上人员孙某等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后相某将相关单据提交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但保险公司拒不支付,无奈之下,原告相某委托本所律师代为提起诉讼。

三、案件的焦点

1、关于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称,起诉时距离事故发生之日已经超过四年,已经过了案件的诉讼时效,但是关键问题在于原告相某一直在向被告主张权利,但是被告不闻不问,且原告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证明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因原告曾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故诉讼时效中止多次,且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2、关于责任承担?是否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人认定的同等责任让保险公司承担车上人员责任险?还是无责认定?

本次事故中,陈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是否应当按照同等责任划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按照责任划分保险公司承担的份额,最终法院按照无过错原则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并不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确定,其实道理也是显而易见的,本身车上人员责任险就是为了保证在各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的风险,不应当按照事故认定书的责任承担保险责任,否则保险责任形同虚设,没有意义。

3、不计免赔是否扣除?

本案中,保险合同中约定不计免赔的费率,但因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对于免除自己义务的条款应当尽到解释义务,但保险公司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事实已经告知原告,因此保险公司承担不利的风险,法院不支持扣除不计免赔。

四、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胜诉。

五、律师建议

保险合同纠纷涉及比较专业的问题,建议出现问题之后及时与律师沟通了解,且记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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