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74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8月3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酒后无证驾驶鲁XXXXXX号轿车载被害人梁某某沿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理工大学路段处,将道路中间护栏撞散,其左倒车镜撞掉,被撞散的部分护栏与对向行驶的董某某驾驶的鲁UXXXXX号轿车碰撞,致鲁UXXXXX号轿车前挡风玻璃、发动机盖损坏,被撞其中一段护栏穿过鲁XXXXXX号轿车挡风玻璃后扎在被害人梁某某左侧锁骨处。张x福驶入逆向车道后继续行驶,经过红绿灯后,沿嘉陵江路由西向东顺行行驶逃逸。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系被钝性物体作用于左锁骨处致左锁骨下动脉断裂大失血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张x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因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经查,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并涉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处于刑事处罚,因被告人情形比较恶劣,本案被告人可能被判五年左右刑期。
在该种种情形下,辩护人认为若想为被告人减刑,只能与被害人一方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因被告人并不富裕,被告人将全部财产10万多元赔偿被害人家属后,辩护人与其家属协商剩余赔偿事宜,最终家属同意被告人赔偿40万元并为被告人出具刑事谅解书,最终法院仅判决被告人三年六个月刑期。被告人家属朋友及被告人本人以及受害人方家属均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