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5年1月27日,王瑞某与王艳某因婚姻纠纷,就到武冈市南站旁边的巷子里买了一把长约50厘米的杀猪刀,并用报纸包好放进随身携带的蓝色旅行包内,然后乘车来到匡某家中。王瑞某看到王艳某站在屋门口,就走近骂她,王艳某不予理睬,走到屋里去了。大约过了五分钟,王艳某的哥哥许某来了告诉王瑞某,王艳某要跟他离婚,过段时间妇联会来找他。王瑞某听后,顿时丧失理智,从旅行包中拿出杀猪刀准备砍杀许某。刚好匡某出来看见了,就冲上前去抢王瑞某手中的刀子,王瑞某就用杀猪刀对着匡某的左腹部捅了一刀,匡某痛的当场晕倒在地。王瑞某继续持刀去追砍许某,在马路上朝许某身上连砍四刀,所幸没有受伤,只是将其皮衣砍烂。这时,王艳某听到声音从屋里出来,见此情形,就从后面将王瑞某抱住,王瑞某又用杀猪刀朝王艳某的胸部等部位捅了四刀,之后,王瑞某丢下杀猪刀逃跑了。王艳某和匡某被家人紧急送往武冈市人民医院抢救,幸好抢救及时,才没有生命危险。经邵阳市都梁司法鉴定所鉴定,匡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和八级伤残,王艳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办案过程
王瑞某的此次行为致使王艳某和匡某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而这些损失依法应由王瑞某负责赔偿。王艳某和匡某找到了王律师咨询,王律师认为:王瑞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王艳某和匡某一个轻伤,一个重伤并残疾,严重侵害了王艳某和匡某的身体权、健康权。案件发生之后,王瑞某无任何悔罪之意,既不安慰看望无辜受伤的王艳某和匡某,也不进行任何赔偿。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艳某和匡某聘请王律师作为代理律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结果
人民法院受理之后,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艳某、匡某和王律师均到庭参与了诉讼。人民法院在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之后,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王瑞某赔偿匡某医疗费30648元、法医鉴定费500元、护理费1472元、误工费4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共计人民币37860元;
二、王瑞某赔偿王艳某医疗费7821元、法医鉴定费500元、护理费768元、误工费7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共计人民币10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