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李某与徐某于2004年3月6日在邵阳市大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两个女儿,大女儿名叫李湘某,2004年10月13日出生;小女儿名叫李子某,2009年11月5日出生。婚后,由于李某与徐某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两人于2013年8月7日在大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
离婚后,徐某抚养大女儿李湘某,徐某抚养小女儿李子某。李某与徐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方必须保证小女儿李子某在邵阳市区的固定生活、学习条件,不可变换住所,否则男方有权要求带养小女儿李子某;双方可随时探望对方抚养的小孩,不可阻止对方探望。
李某、徐某双方离婚后,徐某只在邵阳市区生活了一段时间就违反约定于2014年元月将小女儿李子某带到武冈市区生活,现小女儿李子某在武冈市龙湖双语幼儿园读学前班。徐某在武冈生活期间无理由拒绝李某探视小女儿李子某,李某多次到武冈,都无法看到自己的亲生骨肉,十分痛苦。李某和徐某多次协商小女儿李子某的抚养问题以及实现自己的探视权的问题,但徐某蛮不讲理,双方总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办案过程
因徐某在武冈没有固定的居住场所,现在是暂时居住其父母家中,由其继续抚养小女儿李子某对孩子的成长十分不利。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李某找到了王律师咨询并聘请王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女儿李子某的抚养权。
仲裁结果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于2015年8月1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此案,李某及王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人民法院在开庭之后组织进行了调解,在审判员的支持下,李某及王律师与徐某进行了交流和协商,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 婚生女李子某继续由徐某抚养;
二、徐某必须保证李某每月(一次)周末接回婚生女李子某回邵阳居住两天的权利,李某在接女儿李子某时必须提前通知徐某,李某必须按时(星期一之前)送回,徐某不得无理阻碍、干涉李某的探视权;
三、如徐某无正当理由持续8次有阻碍李某接回婚生女李子某回邵阳居住的行为,徐某视为放弃对婚生女李子某的抚养权,如李某无特殊理由连续两次不按时送回小孩,视为放弃接回邵阳居住生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