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3年11月2日,周某与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创洁·王城新天地商铺认购协议》,周某认购了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武冈市庆丰西路与西环路交汇处王城新天地的E区102号商铺,建筑面积是31.82平方米,成交价格是331840.00元。双方在协议中明确周某签订本协议书的同时向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商铺总价50%作为定金。
实际上,周某在协议签订之前的2013年10月9日应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分两次向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账支付人民币100000.00元,在协议签订之后的2013年11月20日又分两次向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账支付人民币71840.00,共向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171840.00元,其余的购房款是银行按揭。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钱后,向周某出具收据两张,证明收到周某交付的商铺定金171840.00元。
协议签订后,周某多次到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要求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尽快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是以相关证件没有办好为由多次予以推迟。2015年1月10日,周某再次找到V的营销负责人协商合同签订之事。在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后立即向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递交了《退购商铺申请》,要求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退购E区102号商铺并在7日内退还已付的171840.00元定金,同时按月利率1.2%支付定金利息。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销售负责人在该申请上签字“请财务核实后退款”。但直到现在,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仍然没有将周某所交的定金及利息退还给周某。
办案过程
周某无奈,只能找到王律师进行咨询。王律师认为,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不和周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照合同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定金罚则向原告支付双方约定的成交价331840.00元的20%的违约定金,同时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要对周某多交的预付款承担利息。因此,周某在经过慎重的考虑之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聘请了王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周某及王律师到庭参与了诉讼。人民法院经过严谨的调查与研究之后,于2015年12月14日做出判决:
1、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周某购买商铺定金171840元;
2、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月息1.2%支付周某所交定金171840元的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