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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自首情节的认定

发布者:李春雨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5日|分类:毒品犯罪 |1086人看过

      运输毒品自首情节的认定    

公安机关以运输毒品罪逮捕张某。

            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简要 2014年春节前夕,在外打工的张某准备回四川老家过年,这时其四川老乡王某找到张某,要求张某携带一批毒品回老家,王某并给张某人民币两千元的好处费。张某在王某帮助下,将毒品藏于体内。后张某购买火车票后前往火车站,因处于春运期间,火车站周围巡逻安保人员较多,张某迟迟不敢进站检票,巡逻民警见其形迹可疑上前询问,张某神色慌张答非所问,后民警将其带往火车站派出所。在派出所内张某主动向民警交代,其体内藏有毒品,具体数量不知。后民警将张某送往医院,将毒品排出。后张某在办案警官的要求下,给王某打电话,并要求王某前往火车站附近的旅馆见面。公安机关成功将王某抓获。

人民法院判决

认定张某其行为触犯刑法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认可辩护律师的意见,张某为从犯。且有自首立功的情节,依法减轻处罚。

山东宇鹏律师事务所李春雨律师看来:(辩护简要)1、张某是在王某指示下运输毒品是从犯;

2、张某是在因形迹可疑,在公安机关盘问下主动交代运输毒品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自首;

3、张某协助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应当认定为立功。

综上,应当在运输毒品犯罪量刑幅度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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