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院公诉刑诉[2014]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进、蒋某永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文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进、蒋某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襄刑初字第262号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进。
辩护人李仕鹏,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国栋,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永。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院公诉刑诉[2014]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进、蒋某永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文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进、蒋某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日6时许,襄城县公路管理局、襄城县交通运输局、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人员在襄城县山头店镇寺门村311国道联合执法治理超限超载货车,在正常执法检查被告人蒋某永所乘的豫D89571号货车过程中,蒋某永暴力阻挠执法人员执法,并将执法人员马某某胳膊咬伤。后执法人员葛某某将货车开走称重时,被告人蒋某进驾驶一辆豫AE6B39号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强行将货车截停,并手持铁锨拍打货车左侧车门,威胁执法人员葛某某下车,后指使司机强行将货车开至襄城县大地水泥厂院内。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蒋某进、蒋某永之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某进、蒋某永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蒋某进的辩护人辩称,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被告人有自首表现,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日6时许,襄城县公路管理局、襄城县交通运输局、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人员在襄城县山头店镇寺门村311国道联合执法治理超限超载货车。在正常执法检查被告人蒋某永所乘的豫D89571号货车过程中,蒋某永暴力阻挠执法人员执法,并将执法人员马某某胳膊咬伤。后执法人员葛某某将货车开走称重时,被告人蒋某进驾驶一辆豫AE6B39号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强行将货车截停,并手持铁锨拍打货车左侧车门,威胁执法人员葛某某下车,后指使司机强行将货车开至襄城县大地水泥厂院内。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上述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马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取得了马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进、蒋某永均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马某某、葛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闫某某、董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周某某、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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