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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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男子婚内出轨被起诉,婚内出轨一般怎么处理

作者:周娟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2次举报


一、深圳一男子婚内出轨被起诉

  谢某(丈夫)与郑某(妻子)登记结婚三十余载,期间结识了万某并发展了婚外情。2012年4月,万某生下一女,声称该女孩是谢某的亲生女儿,由此向其索要钱财。2018年,谢某转账百余万给万某用来购买房产。万某全额买下房产后,将房子登记在其与其女儿名下。

  因这一出轨,谢某陷入了三段诉讼之中:

  (一)2020年12月,郑某将谢某、万某及其女儿诉至法庭,要求三人返还全部购房款项111万余元及利息12万余元等。2021年1月,原被告双方在龙华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共同约定万某及其女儿将上述款项所购置的房产过户给郑某。

  (二)2021年3月,郑某向龙华法院再次对万某及其女儿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万某及其女儿返还基于谢某赠与的财产共计人民币54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81万余元等。2021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确认谢某对万某及其女儿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判决上述三人共同向郑某返还款项547万余元等。郑某已申请该案强制执行,该案还在进一步执行当中。

  (三)2021年6月,万某生下小女儿。同年10月,万某提起一抚养费纠纷案件,要求谢某一次性向其支付非婚生女(小女儿)十八年的抚养费648万元,并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等。目前,法院已依法受理该案,在组织双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拟安排2022年2月开庭审理该案。

  二、婚内出轨一般怎么处理?

  婚内出轨的,另一方可以收集对方出轨的证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出轨的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出轨要什么证据?

  出轨需要的证据主要有:

  (一)电子邮件、聊天记录

  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这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

  (二)保证书或悔过书

  在婚外情被另一方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或悔过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这类保证书或悔过书是会被法院采信的。

  (三)照片

  因为婚外情证据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如果请侦探公司拍照片,操作的过程中要好好的考察侦探公司对婚外情证据的理解,确保婚外情,已达到在法庭离婚时能提供有效地外遇证据的目的。

  (四)录像

  如果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周娟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独特,工作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怀化
  • 执业单位: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1220********74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