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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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与胡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娟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4日 14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丁X,女,1991年11月5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

被告:胡X,男,199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XX,湖南XX律师。

原告丁X与被告胡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湘12民终6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胡X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三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9年6月22日、8月2日、12月26日给被告出借1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20年4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三次借款事实并承诺2020年12月31日还清借款。现已逾还款期限,但被告仍拖延不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丁X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胡X辩称,被告仅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且已于2020年1月向原告还款6500元,被告现欠原告借款共计33500元。原告与被告并未约定逾期还款利息,被告无需就借款支付相应的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丁X提交的证据2.借条一份,胡X质证认为对关联性有异议,且该借条系被告欲与原告解除恋爱关系而写下的借条,不能反映被告与原告借款的实际情况。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丁X提交的证据3.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胡X质证认为对关联性有异议,此笔微信转账系2019年期间原、被告吵架,吵架期间吵到原告花了被告多少钱,原告将此笔借款还给被告,此笔并不是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丁X提交的证据5.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15张,胡X质证认为对关联性有异议,此组证据系原、被告情侣关系期间的正常经济往来,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胡X提交的证据1.被告还款给原告的微信转账截图,丁X质证认为对于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借条是2020年4月4日出具的,而该还款时间为2020年1月22日。此款项应为原、被告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丁X、胡X原系朋友关系,2019年6月至12月,胡X以资金紧张为由三次向丁X借款,丁X分别于2019年6月22日、8月2日、12月26日给胡X出借10000元、20000元、20000元。其中,2019年6月22日借款10000元系微信转账给付,2019年8月2日的借款20000元系支付宝转账给付,2019年12月26日的借款20000元系现金给付。2020年4月4日,胡X向丁X出具书面借条一份并载明三次借款的事实,并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还清借款。现借款已逾期,但胡X仍拖延不还。为此,丁X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丁X、胡X之间的借贷往来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就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现借款已逾期,胡X应承担清偿该借款的义务。对于胡X关于其仅向丁X借款40000元,并且已于2020年1月还款6500元,胡X现欠丁X共计33500元的辩解意见,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于丁X要求胡X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本案中因双方对于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故对于丁X要求胡X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胡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丁X借款50000元;

二、驳回丁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胡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娟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独特,工作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怀化
  • 执业单位: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1220********74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