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素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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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素君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2日|分类:综合咨询 |20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告与被告合伙经营私人影吧,双方签订有《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原告注资30万元,占50%股份比例。后原告向被告私人账户支付30万元出资款,经营一年之后,因影吧亏损,双方决议散伙,但就原告出资30万的性质发生争议。原告称是合伙出资,属于合伙财产,散伙时应清算;被告称是原告购买被告50%股权的对价,不属于合伙财产,不应清算。另,双方合伙经营期间,经营账户一直为被告的私人账户。发生争议后,律师提议先终止合伙,然后再清算,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律师点评:

    1、对于原告来讲:证明合伙经营的合意、合伙资金出资至关重要。本案中,因双方签订有合伙经营协议,且原告在转账时备注“合伙资金”,而合伙经营账户及收款账户均为被告的私人账户,故原告具有较大胜算。

但原告仍存在一些败诉的风险。比如,合伙经营过程中,原告同样参与经营,但没有及时监督合伙资金的使用,合伙期间一直未使用30万资金,不排除双方合意该资金不属于合伙财产的可能。且不监督合伙经营也使原告处于被动地位,及时得以胜诉,也都是事后救济,不排除胜诉后却追不回资金的可能。

    2、对于被告来讲:证明股权转让的合意和履行是关键。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并不能表达被告的股权转让的主张,且被告收款账户与经营账户混同,导致无法区分30万元的具体使用情况。虽然被告在经营中掌握主动性,但却产生了诸多法律风险。

律师建议:

    1、无论合伙经营还是股权转让,双方均需充分协商并签订无歧义的协议书,如果无法判断合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或者不知如何约定才能防范风险,建议咨询律师起草协议。

    2、合作经营的资金账户应避免与个人账户的混同,必要时开设资金监管账户,既方便经营利润的统计计算,也有利于各方对于经营状况的了解和监督,有利于长期合作。

    3、产生争议后双方应友好协商,争议不大的情况下尽量找第三方调解,如果最终导致诉讼,为降低维权成本,双方可以事先约定违约条款,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必要的维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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