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军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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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彩礼仍予以返还

作者:邹军英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5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425次举报

案情简介:张某(男)和李某(女)建立恋爱关系后同居,同居期间李某怀孕,后双方按当地习俗举办婚宴,张某支付李某彩礼10万元,后李某生育一子,双方因各种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并要求分手。

诉请:张某要求彩礼返还

双方观点:

李某:双方长期同居生活,其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且女方辛辛苦苦怀胎十月,如今生育一子,这与正常的婚姻生活相同,故不应该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返还彩礼。

张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返还。

审判观点:鉴于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解除婚约系双方的责任,故酌定部分返还。

判决结果:李某返还张某彩礼4万元。

邹律师经验:有生育子女或者怀孕后选择引产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其彩礼返还的比例相对较低,也是考虑到女方的付出和未登记结婚系双方的责任。

                      

邹军英律师,女,中共党员,毕业于浙江大学,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2009年5月执业,曾获“浙江省优秀青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衢州
  • 执业单位: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820********1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