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初阳升起,店面门前服务人员排好一队,喊着响亮的口号:顾客是上帝!傍晚时分,火锅店的生意红火热闹,顾客在呼朋唤友觥筹交错中,突然被一盆热水从头顶浇下,实施这一残忍行径的竟然就是服务员。烫伤脱皮、重伤差点休克,甚至伤势极难修复。生理和精神的双重打击,如何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一、事件回顾
2015年8月24日晚,浙江省温州市第一桥“火锅先生”店一服务员,因不满顾客林女士发微博投诉自己不及时加汤,从林女士身后兜头浇下一盆开水,致其严重烫伤。据悉,林女士全身皮肤“42%热液烫伤”,目前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施暴者朱某未满18岁,已被警方控制。
据被害人的妹妹回忆:24日下午5点半左右,她和姐姐林女士、林女士7个月大的孩子以及母亲一行四人来到温州市第一桥“火锅先生”店吃火锅。大概一个小时后,林女士喊服务员朱某来给汤里加水。“他(服务员)说水是满的,不用加。”林女士的妹妹回忆,“我姐姐就问,难道吃干了才能加水吗?服务员就说让我们不要带着情绪吃饭。”之后,两人为此发生了一点口角,“但是没觉得很严重”。
林女士的妹妹说,没过多久林女士就用手机发了一条微博:“第一桥火锅先生,服务态度恶劣!让他加个汤!还说汤还有很多,那是不是要等汤烧干了你再加?让他找经理还说无所谓,你找谁都没有关系!这是混社会啊,吓死人了。”她还在微博最后@张记茶楼,据当地媒体报道,林女士@的“张记茶楼”为第一桥“火锅先生”店的股东之一。
微博发出不久,服务员朱某来到林女士桌边,要求林女士跟他到厨房后面“谈一下这个事”。“我姐姐没去,结果过了一会儿,他从后面端着一盆开水从我姐姐头上淋了下去,我姐姐疼得大叫。”林女士的妹妹说。店里监控视频显示,朱某在浇了开水之后,还将林女士拖到地上,对林女士进行殴打。
林女士家人当场报警,并将林女士送往医院。目前,林女士已被转到医院的重症监护室,接下来将进行抗感染、抗休克等治疗。
二、刑事责任
(一)定罪(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也就是通常说的他人的身体健康,本案中的客体是受害人林女士的身体,造成脱皮烫伤的损害。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犯罪嫌疑人从被害人后面端着一盆开水从头上淋了下去,这一行为就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没有满18周岁,但是已满16周岁,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同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的服务员就是想报复顾客,明知是一盆开水,还从头上浇下去,可以预见严重后果仍然放任甚至希望这种结果。
8月25日上午,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官方微博发出这一事件的警情通报,通报中指出:通报中还指出犯罪嫌疑人朱某现年17岁,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二)量刑
1.烧、烫伤的受损害程度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的规定。
本案中,受害人林女士经118医院烧伤科陈医生初步鉴定,42%热液烫伤,烧伤程度属于重度。依据规定,林女士的伤势应当认定为“轻伤以上”,犯罪嫌疑人的将构成故意伤害罪。
按照专家意见,故意伤害罪的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朱某,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在致人重伤的情况下会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情节
按照相关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民事责任
(一)民事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在本案中,烧烫伤的后续治疗是必须要考虑,尤其是对面部皮肤的修复和美容费用十分高昂且具有持续性。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就本案中,发生事故后,立即将林女士送往医院,情况紧急,如果乘坐的是出租车,产生的费用完全可以主张。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以补助标准*住院天数计算需要赔偿的金额。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也就是说必须有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和说明,不包括家人觉得或者被害人想要补充的营养品的费用。
(二)雇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在本案中,朱某的行为是在上班期间为客人服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导致林女士人身损害,因此,“火锅先生”店负责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该行为的发生时雇员故意且违反雇主意愿的个人行为,所以应该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的民事责任,其后可以向雇员追偿。
每个人都带着假面在工作,需要在职场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喜怒哀乐人人都有,尽管日常工作机械重复,我们不是冷冰冰的机器人,小小的情绪表露也能理解。但是把负面情绪宣泄在别人身上,这个对象可能是同事、可能是顾客,造成的后果无法估量。工作中请平常心对待,没有那么多对错、争执、不顺眼、不甘心,更多地是你自己对工作的态度好坏与热爱程度。请端好你的饭碗,不要用它来砸了别人也伤了自己。
(责任编辑:王雪 资料来源: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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