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存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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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请不要打印

作者:刘存权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57次举报

2015年的今天,就连小学生的作文都开始采用打印了,我让你手写一份600字的法律文书,你肯定是拒绝的。但为什么我说“遗嘱,请不要打印”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对遗嘱的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遗嘱包括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自书遗嘱必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同理,根据当然解释,代书遗嘱亦需由代书人亲“笔”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于1985年 10月1日起实施,当时,笔是主流的书写工具,而时至今日,打印系统已经取代“笔”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文书制作工具。技术的突飞猛进显然已经超出立法者当初的预料,而继承法也没有及时修订来消除法律漏洞,因此,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及法律效力存在诸多争议,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但是,我们不仅要发现问题,而且要解决问题。

如何做好打印遗嘱的要式工作,确保打印遗嘱的效力呢?首先,要式遗嘱的立法目的并不是排除其他遗嘱书写工具的适用。遗嘱的要式性主要了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遗嘱人的遗愿得到全面的尊重和执行。因此,在认定打印遗嘱的属性和效力的问题上,应通过解释方法来填补法律漏洞,以适用当代社会的变化。因此,我们认为,打印遗嘱如符合一定的要式条件,可参照法定遗嘱类型认定其效力。

一、“自书”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如有证据证明是遗嘱人亲手打印形成,由遗嘱人亲笔签名并签署日期,可认定为自书遗嘱。

二、“代书”打印遗嘱

“代书”的打印遗嘱满足以下条件,可认定为代书遗嘱:

1、打印遗嘱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见证人中的其中一人代为打印。该条件为法定条件,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遗嘱订立过程中的真实性及后期的可求证性。

2、所有见证人不能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厉害关系的人。该条件为法定条件,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代书见证的公平性及遗嘱的真实性。

3、见证人应当有明确的为遗嘱人立遗嘱的行为进行见证的意思,而不仅仅是立遗嘱这一客观事实的证人。因为只有明确意识到是在为他人立遗嘱进行见证,才能认真负责地记录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

4、见证人需全程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包括电脑打印形成电子文档的过程、形成纸质文档的过程,及由遗嘱人、所有见证人签署确认的过程,不得中途加入或离开,亦不得事后签字表示见证而实际未在现场见证。

5、立遗嘱人如有相应的阅读及理解能力,应由其亲自阅读完打印的遗嘱对遗嘱内容进行确认。立遗嘱人如仅有听力上的理解能力,应由打印遗嘱代书人朗读给立遗嘱人听,经其口头表示对遗嘱内容进行确认。

6、最后,打印遗嘱应由立遗嘱人、见证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什么?太麻烦了?所以我说,“遗嘱,请不要打印”,但是,如果你要任性,请做足以上功夫。参考案例:

(2014)鄂监二抗再终字第00022号

(2014)川民申字第1791号

(2014)镇民终字第0917号

(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01号

(2014)伊民终字第71号

(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67号

以上图文来源于网络,目的在于宣传法治,与任何商业利益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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