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玉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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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股东未缴足出资即转让股权,岂能金蝉脱壳?

发布者:仲玉华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1日|分类:公司法 |539人看过

 案情回放

 

2009年的某一天,三个朋友小谢、小贺、小裘找代办公司注册了A商贸易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公司章程中载明,小谢出资33万,持股33%、小贺出资33万,持股33%、小裘出资34万,持股33%。公司设立时,三人曾有个简单的协议“在2009年9月10之前一次性缴足各自出资”。虽然验资报告记载着三人均已实缴,事实上三人均实际出资3.5万,那100万是代办公司找垫资公司垫付的,就是为了注册登记。注册后,即转回垫付公司。

 

经营中,三人矛盾渐多,朋友感情渐淡,小谢有了退出公司的打算,遂于2013年的某一天,将股权以33万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了小裘,一身轻松离开A公司。

小谢和小裘曾因变更登记一事产生纠纷并诉诸法律,这不是本案的重点,此处略去不提。

 

时间来到2016年的某一天,小谢收到法院传票,A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小谢补缴出资295000元。

 

法庭审理结果

 

此案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A公司的诉求。小谢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小谢有话要说

 

两审中,归纳下来,小谢抗辩理由主要有三:1、此案已过诉讼时效,2、 我已不再是股东,不应当承担责任。3、小裘同样没有缴足出资,A公司为什么不追究?

 

法官如此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司法解释三)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小谢用来辩解的第一个理由不成立。司法解释三的这一条款,告诉我们一个道理:诉请股东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无诉讼时效限制。

 

2、至于小谢的第二个理由,法官没有理会,因为就不是个理由吧。我认为这个道理很容易懂,夫妻共同债务,因为离婚了,就不承担了吗?

同理,这是小谢你做股东时应当履行的,即使你现在不是股东了,你没有履行的义务还要继续履行。

 

如果小谢的理由成立,那么那些假离婚逃避共同债务的,那些像小谢一样转让股权逃避补缴义务的,岂不就是逍遥法外了吗?

 

强调一下,以上是我帮法官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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