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玉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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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巧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转败为胜(二)

发布者:仲玉华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950人看过


   我们接着上次聊。

   因为一审败诉,许先生明显对二审的结果非常担忧。

我了解案情并仔细查看了他带来两份判决书(一份是一审判决书,另一份是章某告他儿子确认房屋产权的判决书),跟他讲了我的代理思路及法律依据,许先生对一些法律语言不尽了解,但他不断点头,把二审委托给我代理。

我的思路是先递交上诉状,然后向一审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章某与儿子的房屋确权诉讼判决书;在二审开庭时,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通知书作为一份重要证据提交二审法庭,使二审中止审理或发回重新;然后再以二审中止审理或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证据之一,专心打好第三人撤销之诉,达到撤销章某与儿子的房屋确权诉讼判决书的目的,从而使一审判决依据的事实化为乌有,以致二审继续审理或重新审理时达到完胜的目标。

我关注的焦点是那份对许先生不利的判决书,也就是章某告儿子的房屋确权之诉,必须使之无效!

一份已生效的判决书怎样才能让他失去法律效力,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

这份判决书的结果直接影响着许先生的利益(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许先生名下,判决书却认定房屋过户前所有人是章某,使许先生的产权变得不确定),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依法通知许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法院没有通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许先生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这是法院在程序上的明显瑕疵。以上两点是这个判决书必须撤销的理由。

从许先生的陈述中,我了解到一审诉讼时,章某的儿子在看守所,而在章某告儿子的案子当中,出示了一份父子二人签订的房屋产权归属协议。章某告儿子的案子也是在看守所开的庭。我感觉章某父子的诉讼是虚假诉讼的可能性非常大。从章某告儿子的案子的判决书可见,章某陈述的内容,儿子都是一一认可。

案子按我的思路进行着,上诉后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然后我到法院查阅了两个案子的卷宗,发现章某父子的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上没有二人签字,赫然盖着两人红红的名章。有一条款称,“协议经双方签章生效”,日期是2002年某月某日。这一不符合常理的情况让我更加怀疑虚假诉讼的存在。

二审结果如我所料,认定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

不久,在一审法院,许先生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期开庭。章某和代理人坚称父亲告儿子案的判决书没有不妥,没有侵害到许先生的利益,理由竟然是发回重审还没开庭没有结果。

这次开庭,章某的儿子也是被告之一,这一次他出庭了,他除了附合章某和代理人之处,就是竭力说他当初把房子过户给许先生是被麻某强迫的,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让章某和代理人尴尬的一幕出现了,章某的代理人当庭又提供父子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但是我发现上面有了父子两人的签名。我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并询问代理人为何上次父告子案件提交的没有签名,而这次有,是什么时候签上去的?代理人难为情地说是在开庭前几天签名的。我问,你们都一再坚持这份协议是真实的,为什么要填上名字?代理人无言以对。随后在辩论环节,我申请法院对父子协议作鉴定,鉴定协议内容的书写时间。

随后,章某和代理人的态度有了180度的转变,在法官询问是否同意调解时,主动请求和解。

案件的结果是,第三人撤销之诉胜诉。

发回重审开庭前,章某再三恳求许先生,称他认可房屋的所有权是许先生的,并请求再住一年同意付租金,许先生同意,双方和解。许先生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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