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玉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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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发布者:贾玉德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自然资源 |10239人看过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鑫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程某某委托,指派我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基本事实已经清楚。下面根据法庭归纳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希望参纳。

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应当依法认定高某某所受伤势为工伤,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酒人社工伤不字【2012】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具体理由如下:

一、酒泉某建业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高某某所受伤势不是工伤,应依法推定高某某所受伤势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证明工伤事实不成立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不应认定工伤,则将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这是一种举证责任的倒置,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属于弱势群体的职工权益。

本案中,用人单位酒泉某建业有限公司除了一份漏洞百出、疑点重重且与原告丈夫高某某没有关联的职工作息时间方面的文件外,没有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高某某工伤事实不成立,而该文件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也就是说:酒泉某建业有限公司不认可高某某受伤是工伤,但并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在此情况下,应当推定高某某所受伤势为工伤。

二、被告调查取得的证据,不能否认高某某所受伤势是工伤。

被告的调查材料包括王某某、刘某和宋某某三人的调查笔录。上述三人虽然分别为酒泉某建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害关系人和职工,不可能作对原告有利的证明(如高某某横穿马路到底干什么去了),但从三人所讲述的原告没有异议的陈述中可以确定以下事实:1、高某某系酒泉某建业有限公司职工,双方具有劳动关系;2、高某某从事的具体工作为:看护现场、值班、负责某机动车检测中心办公楼的施工管理、担任刘某承建的检测中心汽车展厅工程的甲方(酒泉某建业有限公司)代表;负责施工技术、监督乙方施工、保证工程质量;3、高某某一直住在门房,自己做饭吃;4、不能确认2011年7月16日上午十一点多高某某过马路的目的;5、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及时间、地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原则: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而上述调查笔录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1、高某某身兼数职,其中包括值班。也就是说高某某除了和其他人一样上班外,在别人下班后还要担负值班任务,一天24小时都是他的工作时间,根本无所谓上班下班;2、高某某横过马路去干什么没有人能知道,但高某某横过马路的原因却有千万种可能:比如乘车到公司公干必须要横过马路坐车;过去找人、找物;过去购买做饭的米面蔬菜调料等生活用品;受单位指派过马路办事等等。只要高某某所办的事情与其工作、生活相关,就应认定工伤。而被告的调查结论和酒泉某建业有限公司都没有也不可能举证否定上述情况不存在。既然不能否定上述行为可能存在,被告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如何能够主观认定高某某外出受伤与工作无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项“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呢?至于高某某在交通事故当中负什么责任,与该条款的适用根本风马牛不相及。

三、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高某某是工伤

原告在申请工伤认定前依法进行了劳动关系确认,申请认定工伤时按照要求提供了劳动关系成立的仲裁裁决书、填写了《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交了高某某受伤后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死亡证明、询问笔录、相关法律文书等有效证据。上诉证据足以证明高某某不是(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只要高某某不存在上述情况,用人单位不能证明不是工伤,被告的调查不能否认高某某是工伤,就应当依法认定高某某是工伤。

四、被告对高某某不予认定工伤,但没有适用具体法律规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有七项;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项,但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使用排除的方式只排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项的一种情形,还因为缺乏证据不能成立,对是否符合其他认定工伤的情形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没有做任何说明,且没有适用任何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该认定书除了漏洞百出外,行文也极不科学规范,这样的结论怎能让人信服?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没有适用具体法律规范,所做结论漏洞百出,于法无据,根本不能成立。

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后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酒人社工伤不字【2012】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还死者和原告以公道。

以上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原告程某某代理人:贾玉德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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