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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一审判五年零六个月,二审改判两年

发布者: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259人看过

案件描述

胡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被某区检察院指控犯贪污罪、受贿罪,一审法院经庭审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对被告人胡某某贪污所得的7.74万元、受贿所得的2.3万元,共计10.04万元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胡某某不服判决,特委托本律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到司法机关进行了阅卷并会见了被告人了解案件详情,确定上诉事宜。


办案过程

经过对全案证据材料的认真分析研究,本律师发现,一审法院对部分事实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6月左右,被告人胡某某以参选“中国戏剧梅花奖”评选、聘请专家老师指导为由,采取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公款17万余元,将其中4万余元据为己有,原审法院认定这一事实,是根据苏某某、杜某某、何甲、张某甲、郭某某、龙某、徐某等证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与胡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而予以认定。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这一事实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不能证明胡某某以虚开发票等方式贪污了4万元。

在二审庭审中,本律师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74万元,其行为构成了贪污罪,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一审认定的2011年6月左右,胡某某以参选‘中国戏剧梅花奖’评选、聘请专家老师指导的名义,采取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公款17万余元,将其中的4万元据为己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一审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不足,且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故对原公诉机关关于该笔事实的指控不予认定,胡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该诉辩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二审改判两年

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上诉人胡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刑九”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以前,按照“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不满5000元”4类贪污数额,分列出刑罚标准。而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以后,有关贪污受贿犯罪量刑的具体情形和标准的司法解释至今还未出台,所以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这期间全国各地的判决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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