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振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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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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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场伦理道德的裁断!

发布者:许振龙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8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杜x1系赵x2之母,赵x1系赵x2之子。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房屋**系杜x1之夫赵x3于1992年购买,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赵x3名下。赵x3于1996年9月16日去世。2009年5月14日,赵x3的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杜x1、赵x、赵x2、赵x4、赵x5、赵x6在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办理公证,上述房屋由杜x1继承。

因赵x2患重病,应其要求杜x1同意将上述房屋过户到赵x2名下。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因相关手续不齐全而未能过户。后赵x1采取与杜x1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将房屋所有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合同中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323561.17元,但赵x1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赵x1称杜x1及其他家庭成员均同意将房屋由过户到赵x2名下变更为过户到赵x1名下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赵x1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向杜x1支付了购房款。

判决结果: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杜x1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因其子赵x2病重而要把房屋的所有权赠与给赵x2,但因相关证明的开具出现障碍而未能办理成功,这一事实双方当事人均予以确认。杜x1年事已高,目不识丁,对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过程、相关文件内容缺乏必要的知识和认知能力,法院对杜x1误以为房屋过户到赵x2名下这一主张予以采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只是杜x1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一种方式,赵x2虽然病重亦可以成为房屋买受人,赵x1关于杜x1改变其初衷转为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抗辩有悖常理,加之赵x1从未支付过购房款这一情节,法院可以认定杜x1系对合同内容产生了重大误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撤销杜x1与赵x1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某)。

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对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依据现有证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杜x1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因其子赵x2病重而要把房屋的所有权赠与给赵x2,但因相关证明不能开具而未能办理成功。后来杜x1虽然去了房管局,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但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直接支付了购房款,履行了上述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因此,上诉人赵x1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许律师笔录:北京市老龄化比较严重,老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老人未来能否安度晚年。受前几年房地产价格不断走高的影响,房屋,成为破坏家庭稳定的罪魁。民族百顺孝为先的理念与物质利益的冲突越来越激烈。在矛盾中,律师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维护老人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义不容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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