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工程公司(甲方)与广东**工程技术公司(乙方)签订土石方工程合同,约定由乙方分包广州汇侨新城某街区共计30万立方的土石方工程,合同中注明工程款分期支付当期进度款60%。
合同履行初期,甲方在乙方完成首期工程量后按约支付120万工程款。因合同约定不明确,双方对履行合同中出现的泥浆清理、施工桩机便道等出现纠纷,乙方完成二期后甲方不支付进度款项。
乙方工地施工负责人与甲方多次交涉,甲方不是推诿就是避而不见。乙方通过朋友联系本律师,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纷争。本人分析情况后,认为双方并没有根本违约,合作履行合同还是有诚信的基础,遂决定先发律师函给甲方。在律师函中律师阐明了甲方不履行合同的将延误工期、双方陷入诉讼僵局的法律后果,就解决纠纷提出了律师意见!
律师函发出后,甲方收到当天就派出代表与乙方协商,就合同细节达成补充协议。甲方随即开出120万银行支票,避免了双方的法律冲突!
-----常向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