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丰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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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毒品系无数量标准的折算和处罚

发布者:徐丰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毒品犯罪 |1295人看过

目前,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11种毒品的量刑数量标准,对于这11种之外的新类型毒品,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法药物折算表》(高院已转发,沪高法[2005]56号)折算成海洛因后,再依法适用刑罚。

例如,被告人贩卖1000克氯胺酮,可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100克海洛因的数量后,依法适用刑罚。同时,还要根据《毒品犯罪量刑指南》第26条之规定,酌情从轻处罚。但裁判文书中不需要表述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可以表述为:被告人贩卖1000克氯胺酮,贩卖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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