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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8月14日 | 发布者:张毅 | 点击:15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宁国市人民法院7(2018)皖1881民初1706号原告:A,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A,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宁国市人民法院7(2018)皖1881民初1706号原告:A,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A,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男,199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州区,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9万元为基数,月利率2%计);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16年5月24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2016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2016年6月23日向原告借款1.4万元,2016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2016年7月2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分,2016年9月12日,经双方核算本息,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据,确认借款13万元并承诺在2016年9月30日前还清,此借款被告至今仅归还部分利息及本金4万元,余款原告多次主张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处,A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即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协议一份、借据一份、银行个人账户明细表一份,被告未到庭予以质证,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法定证据要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XX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16年5月24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2016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2016年6月23日向原告借款1.4万元,2016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2016年7月2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2016年9月12日,经双方核算本息,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据及借款协议,确认借款总额为1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30日,逾期利息为月利率2%,违约金为借款金额的5%等事项,后被告支付本金4万元,余款原告多次主张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处,另查明:被告收到本院应诉材料后,于2018年5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依法裁定驳回异议,但被告拒绝签收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因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后经过核算出具借款协议及借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如期还清借款,其拖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逾期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现原告诉请仅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B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已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A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A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B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二百四十一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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