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
以夫妻一方名义签订的
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2013年5月13日
某银行与王某签订
《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足额还款
直至开庭时一直处于
逾期还款状态
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王某、李某共同返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338404.7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2962.32元;某银行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属于
涉案借款用于购买房产
属于夫妻共同产生所需
且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另根据《民法典》规定
以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借款后及时归还
不要让自己陷入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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