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随着房价的上涨,各地出台了限购政策。但是,一些人为了自身利益不惜用“假离婚”的方式来规避出台的政策,当婚姻真正出现问题时会产生各种纠纷。
2015年王先生和孟女士相识结婚,王先生婚前有一套房。孟女士在售楼处上班对房产、房屋销售过程及规避第二套房产首付60%的流程非常熟悉。两人在2018年7月3日,为购买二套房产办理了离婚登记,孟女士以自己的名义首付30%购买了房产。2018年8月16日孟女士与房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办理完房屋所有贷款手续后,双方又于2019年2月8日办理复婚手续。2019年4月双方因琐事争吵孟女士从家中搬离独自一人在外居住,并于2020年6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先生认为房产虽然登记在孟女士个人名下,但房子首付款为其所出,要求法院确认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对房产进行分割。
孟女士则声称,此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两人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于2017年7月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已分割完毕。该房产系离婚后自己购买,首付款是离婚时双方财产分配所得,贷款手续也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担保人为其表哥,王先生并没有自己的贷款账户,更未给还过贷款。因此该房是其个人财产与王先生无关,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房屋虽登记于孟女士个人名下,但首付款为王先生所交。孟女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发生在签订离婚协议之后,但在双方第一次离婚诉讼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孟女士的陈述是“要买第二套房子所以离婚”,该事实已经第一次离婚诉讼的判决书所认定;其次,根据王先生与孟女士2020年6月23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孟女士称“涉案房屋升值部分的一半大概50万,装修、买车买房的钱,几年的付出,应给多少?”的陈述能够证实,当时王先生与孟女士共同居住的涉案房屋并未进行分割。在此案中,孟女士也认可王先生缴纳了该房产的首付款51万余元。而后又称王先生缴纳该房产首付是受其委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王先生与孟女士为达到购买第二套房首付30%的目的,以协议离婚的手段购买房产后于2019年2月8日复婚。房产买卖合同及贷款虽由孟女士个人办理,但该房产的购买系王先生与孟女士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购置,且款项系王先生与孟女士共同支出,案件中所涉及的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孟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假离婚”购房不但违反了社会诚信原则,也潜藏着很大的法律风险,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法律上虽然不存在“假”离婚,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就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一样;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还是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予以认定。在生活中应时刻遵纪守法,不应投机取巧、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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