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朝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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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子不租了,不告而别可不行

发布者:邱朝芬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4日|分类:房产纠纷 |299人看过

现如今一线城市房价居高不下

租房成了大多数年轻人的理性选择

在租房过程中

难免遇上各种不如意的情况

房子状况不满意

邻居关系没处理好

离公司太远等等

这时候你可能就想提前退租!

重点来了

当你想逃离这个不理想的居住环境时

一定要与房东和中介做好协商

如果不告而别地搬走

损失很有可能要自己承担

是不是有些疑惑?

没关系,让我们通过北京一中院

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

来了解一下提前退租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赵某通过某中介公司的介绍,承租了一套高层房屋,房屋租赁自2017年7月16日至2020年6月27日。2019年4月,赵某因漏水与楼下邻居发生冲突,在中介公司的主持下,双方协商后由赵某赔偿楼下邻居3000元。


然而赵某主张其被迫赔偿了楼下业主3000元,而中介公司亦参与了胁迫行为,现其安全无法保障,赵某自2019年5月14日从承租房屋内搬出,未告知中介公司

此后,中介公司在了解状况后,与赵某进行沟通,2019年8月1日双方正式办理退租手续。赵某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其自2019年5月14日起的租金、押金以及赔偿违约金及赵某支付给楼下邻居的3000元赔偿金,并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其上述请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搬离房屋是因为其与楼下邻居的邻里纠纷,中介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赵某于2019年8月1日与中介公司协商后办理退租交接手续,赵某要求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此外,赵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介公司存在参与胁迫的行为,故对赵某要求中介公司支付3000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一审法院仅支持赵某退还押金的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仍然坚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未就其受威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其搬离房屋时亦未告知中介公司,双方办理交接手续,视为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了一致,故中介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据此,北京一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赵某的上诉请求。


法官提示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守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妥善协商


提前告知


保留证据


首先,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左邻右舍产生矛盾,难以成为主张出租方违约的理由,遇有此类情况,应妥善化解矛盾;无法化解的,可以与出租方就解除合同进行协商。

其次,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告知对方解除后果或者与对方进行协商沟通。

最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保留相应证据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专业法律咨询,请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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