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朝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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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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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无争议”,这句话很重要!

发布者:邱朝芬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1223人看过


案号

案号:(2020)京01民终2670号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0-03-26

审理程序:二审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某,女

一审当事人主张及答辩
关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分割关某与郭某婚姻存续期间郭某为其个人购买房屋时购房款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取的住房公积金,暂计人民币38万;2、郭某承担全部诉讼费。后在诉讼过程中,关某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依法分割在离婚时被郭某隐匿的住房公积金364447.27元,并要求全部判归其所有。
事实和理由:关某与郭某于2008年结婚,2017年,关某发现郭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101房屋一套(房屋合同及部分购房款交付发生在离婚前,但房屋产权证系离婚后办理),该房产在离婚协议中并未提及。后经双方对质,郭某表示该房屋大部分购房款系银行贷款和父母出资,其个人出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为38万元左右。因郭某隐匿该部分财产,故请求法院判决将郭某隐匿住房公积金全部判归关某所有。
郭某在一审法院辩称,关某在离婚时明知郭某要购房并向其出借了10万元,38万元中有借款。郭某个人出资购买了房屋,没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没有隐匿财产。双方在离婚时,关某知道并且知道郭某将用公积金购买101房屋。关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基于上述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关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21日郭某与关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双方于2008年4月16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双方因感情破裂原因,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双方婚后无子女;二、郭某名下有房产一处,具体地址:1801号,该房产在离婚后归郭某所有。关某名下有房产一处,具体地址:301室,该房产属于婚前财产,房产归关某所有。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无争议;三、债权、债务问题:双方婚后无债权、无债务;四将来凡协议内容等发生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17年2月19日,郭某(买受人)与黄某(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坐落为101;该房屋成交价格为3080000元;……
2017年8月2日,郭某向解某出具借条一张,证明郭某向解某借款480000元。郭某提交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记载:2017年8月2日,解某向郭某网转480000元。
2019年5月26日,郭某(甲方)与关某(乙方)签字确认一份收条,内容为:甲方母亲于2019年1月28日支付乙方父亲250000元欠款,其中费用包含:房款100000元;101房款100000元;车贷50000元,共计250000元。现两方家庭无债务纠纷,甲乙双方代表家庭认可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当日,双方签字确认的一份表格中记载:101房产定金70000元,备注:女方关某出的钱;房款100000元,备注:男方郭某向女方关某父亲借的钱;……
郭某提交了关某与郭某的QQ聊天记录。2017年3月20日,关某:你先找你们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同事给你查一下,你有多少公积金可以取,咱们好计算筹备多少钱。我问了建行,公积金卡可以办理挂失,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到柜台即可办理。
关某:你看看这样写是否可行?(发送离婚协议书)。郭某:可是你要是把香河的房子写成共同的,那就要写怎么分割了。关某:我刚才也咨询了一下这个,他们建议我写清楚,该是什么就是什么,说的我的确有些顾虑。具体过程我不说了,但是为了尽快把事情办好,你就把香河的房子写你的吧。希望你能理解,我刚才的一瞬顾虑。毕竟是白纸黑字写的离婚财产协议。
2017年7月19日,关某:买方郭某,公积金贷款已经批贷,请于2017年7月20日9:00到农行中关村北一街支行,签署公积金借款合同。
2017年7月20日,关某:需要凑钱72.5万元。10万元的担保金,是南边的房子的。我爸给了我10万元,公积金里面上次查的是38万,也就是还差25万。但是公积金的钱等走完了手续,才能领取,所以咱们要借73万。
2017年9月6日,关某:你这搭着人情借的那么多钱,别到时间还不上,影响你的声誉。都说公积金提现挺快的,但是咱们也得以防万一不是。郭某:我也知道,也没办法,这两天事太多。关某:我就是提醒你一下,知道你最近事情太多,所以怕你忙忘记了。
2018年4月25日,关某:我们办公室超热。郭某:不知道,早点睡。关某:你那边还顺利么?今天晚上不会那么晚了吧?
2018年4月26日,郭某:我问了一下,建议不要补仓了,根本不是专业的人推荐的,你上当了。关某:个人观点是我自己的观点,当初买中国重工的时候,是有消息的,买了之后重组涨停了3个。
2018年6月27日,郭某:给我你的身份证号码。我加会班就回去啊,你路上慢点。
关某与郭某最终确定的住房公积金争议数额为364447.27元。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2017年3月21日关某与郭某协议离婚。2017年3月20日关某让郭某到单位查询住房公积金。2017年7月20日的聊天记录记载,关某已经知道郭某的住房公积金为38万元,领取住房公积金是为了郭某购买101房屋。对此。郭某亦是明知的。依据聊天记录,截止到2018年6月,郭某与关某尚未产生矛盾。故对于双方均知晓的住房公积金并无纠纷
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关某在与郭某签署离婚协议时,对住房公积金是知晓的,且对于用途也是明知的。故此情形不适用相关司法解释。郭某主张关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某主张因为郭某隐匿住房公积金,请求法院判令郭某应不分其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而由关某全部获取。关某主张郭某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关某与郭某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纠纷,双方对此在主观上均存在过错。本案诉争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关某与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予依法分割。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郭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关某住房公积金182223.64元
上诉意见
郭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关某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诉争的公积金不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二、本案起诉日期在婚姻关系解除两年多后,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应驳回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郭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其个人的认知无法识别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没有对郭某名下的公积金进行分割。
二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郭某名下的公积金是否在离婚协议书中已经双方协商分割完毕。对此,评述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2017年3月21日关某与郭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在房产分割之后,明确约定“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无争议,应视为双方在盘点共同财产之后所作出的合意表示,不应在双方已将其他财产分割完毕的基础上重复分割,亦不应以个人的认知和判断作为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同时,根据2017年3月20日关某发给郭某的聊天记录“你先找你们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同事给你查一下,你有多少公积金可以取”表明关某在与郭某签署离婚协议时,对郭某个人持有公积金知晓;以及根据2017年7月20日关某给郭某发的聊天记录“公积金里面上次查的是38万元”记载亦表明关某在前期已经知道郭某个人住房公积金为38万元,领取住房公积金是为了郭某购买101房屋。关某主张因郭某隐匿住房公积金,请求法院判令由关某全部获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郭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9829民事判决。
 二、驳回关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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