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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发布者:邱朝芬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251人看过


离婚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不具备直接抚养子女的能力,或子女再随其生活对其成长不利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对子女成长并无不利,应予准许。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父母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
由于变更抚养关系涉及未成年人的保护,法院判决变更非常慎重。很多人认为,离婚后可以随时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是没有依据的。
法院在审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纠纷时,首先会进行调解,当调解不成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会认为变更理由充分,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的可能性非常大: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直接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直接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者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是否存在影响子女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的因素进行审查的内容有:
(一)是否存在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比如对子女有无体罚达到一定程度,对子女是否造成身体直接伤害;
(二)是否存在影响子女精神健康的因素,如是否有由于教育方式不当,给子女造成心理上难以愈合的创伤甚至造成较为严重的精神疾病等;
(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有不履行抚养职责,导致子女生活无人照料、学习无人监管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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