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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午托中心违法售卖口罩给学生和家长,被重罚5万元!

发布者:邱朝芬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5日|分类:消费权益 |461人看过


近日,北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当地一午托中心查获7000个越南口罩。

该午托中心经营者陈某无法提供口罩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进货凭证的资料,并将口罩销售给部分学生和家长,被重罚5万元。


今年2月初,北海市市场监管执法支队海城大队接到当地警方提供的线索,称位于北海市海南路海宁小区的某午托服务中心内,存放有一批涉嫌假冒伪劣口罩。随后,该大队迅速指派执法人员联合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对该午托中心进行突击检查。


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午托中心内存放着146盒共7000个越南文字标识包装(没有中文标识)的医用口罩。面对调查,午托中心经营者陈某无法提供这批医用口罩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进货凭证等证明文件。

执法人员介绍,陈某已涉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遂对该批医用口罩实施行政强制扣押并进行立案查处。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1月30日至2月1日,陈某连续三天自驾前往东兴口岸,购进了这批越南生产的医用口罩。陈某供述,其中部分口罩发放给了午托中心的员工和其好友亲属,另有部分口罩则销售给他认识的学生和家长等人

办案人员介绍,医用口罩在我国属于医疗器械,陈某在未明确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部分医用口罩销售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医用口罩)的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月6日发出的《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要求,考虑此案的特殊危害性,执法部门决定从重处罚,对陈某罚款5万元。目前,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

法条相关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规定,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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