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席卷全国,基于目前交通管制、人员隔离等疫情防控现状,施工企业可能会面临短期内民工无法复工、建材无法供应等状况导致施工工期延误,进而导致开发商延期交房的问题。下面就延期交房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新型冠状病毒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世界范围内爆发的疫情,是无法预见的,而且实践证明即使遇见后,也无法完全避免。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新冠疫情的可以定性为“不可抗力”,且开发商可以此为由根据实际情况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但是,司法机关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进而免责是有严格条件和标准的,如:1、疫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后,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前,2、疫情影响到了合同履行(建筑材料生产地在疫区、工人大部分来自疫区、施工受疫情影响等)。实践中,需注意结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疫情发生的时间、逾期交房的各种原因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根据合同法,以下几种情况显然都不是:
法律上不可抗力时间应当以疫情对合同行驶的实际影响来决定。具体可以参考政府启动和接触公共卫生紧急响应的时间。
所以大家要留意顺延交房期限是否合理,留意实质性影响工期的时间。如果工地停工1个月,开发商却延迟交房好几个月,肯定不合理。记住,是顺延,顺延!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如果延期交房不可避免,开发商可以先及时向购房者发布因疫情导致延期交房的书面通知,并收集延期复工、要求企业停工的官方通知文件。一定要提前通知业主。如果开发商没有及时通知,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同样要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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